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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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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9月5日讯黑龙江省供热情况将实行月报制度,从9月到明年4月30日,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将供热情况上报到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建设厅要求各地市供热主管部门认真调查,及时掌握供热情况,于每月1日前将本地上月的供热情况调查表报省建设厅城建处,要求数据准确、详实。各地要确保今冬明春全省城市供热,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克服热煤价格上涨、储煤不足、供热设施老化等困难,完成供热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做好开栓供热的准备和供热运营监管,防止弃烧、弃管和大面积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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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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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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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谢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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