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鸡西9月12日电 据中新社9月9日报道,财政部网站日前公布了《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按照该办法,中央财政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
这一消息立即受到众网民质疑。很多人认为,靠金钱来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是否太过仁慈?如果机构确实膨胀、冗员杂多的话,需要的应该是令行禁止和大刀阔斧,哪有用钱奖励的道理?甚至有人质疑,对精简机构和人员实施奖励,是否从另一个角度反证了县乡政府“膨胀无罪,臃肿有理”呢?会不会越精简人越多呢?
仔细分析后发现,这主要是由于大家对这一奖励政策的误解。
事实上,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非一个新政策,而是在实践证明有效性的基础上对先前政策的一种延续。
作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三奖一补”政策的一部分,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实施奖励,最早出自《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在这个办法中,第一次对2004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了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和本次奖励办法规定的一样,也是“撤并1个乡镇奖励50万元,精简1人奖励4000元”,同时还按2000年~2003年县乡政府撤并乡镇的个数和精简人员数给予了一次性补助。
应该看到,出台包括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实施奖励在内的“三奖一补”政策,主要目的在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而奖励与补助起到的激励效果和推动作用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换句话说,这种奖励政策本身仍是一种转移支付,只不过是一种有条件的转移支付。与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而进行的纯粹性转移支付相比,“有条件的转移支付”显然要高明。
出台奖励政策,并不意味着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就只能靠中央政府用金钱去“引诱”;相反,该精简的还得精简,这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实施奖励政策与正面下达精简任务,并不是一种对立关系,而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减少了精简机构的阻力,有望让精简行为从被动转为主动。
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由上级政府对县乡财政实施转移支付,恐怕都仍将是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必要办法。而制度设计的一个关键之处在于:根据形势的不断变化,将转移支付与激励机制和引导作用紧密结合,不单纯是要减轻县乡财政压力,更要促进县乡政府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