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写下《官运亨通》、《位高权重》、《天地作证》等长篇反腐畅销小说的局长作家程凌征倒下了。2000年至2009年3月期间,程凌征利用先后担任临海市城市管理局局长、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3万元、购物卡1万元,合计人民币11.3万元。(6月30日《都市快报》)
这实在算不上什么新闻。随着惩治腐败的力度的加大,各地巨贪纷纷浮出水面,这些巨贪,动辄受贿索贿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比较起来,一个掌握着交通、工商、城管、建设等多个部门166项处罚权利的执法局局长,在执掌大权的近10年时间里,才受贿11.3万元,似乎不应有太多的关注。
可是,网络舆论令人惊奇地聚焦。焦点不在程凌征作为反腐作家最终反到自己头上所呈现的讽刺意义,而是他作为位高权重的执法局局长,近10年时间里,才受贿11.3万这个数目。不妨摘引几条网民的评论:
“‘检察机关表示,执法局拥有交通、工商、城管、建设等多个部门166项处罚权利,作为局长的程凌征,手上的权力非常大。’——明明是个好干部!”
“才十万?难得的清官!”
并因此引发过度联想:“才这么点钱就被抓了,明显是报复啊。”
网民居然能如此宽容贪贿!
对待贪腐这一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似乎不管哪一种社会形态,从上层统治者到下层老百姓,都持零宽容度。北宋巨贪蔡京,流放途中,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商家避之如蛇蝎。他即使拿出再多的银子,也买不来吃的,以至最后生生地饿死长沙。这是老百姓痛恨贪腐的例子。明朝朱元璋治国,颁布严令:“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只要贪污,哪怕只有一两银子,也要人头落地,还要把人皮剥下来,里面填上干草,摆到公堂上,用来警告继任者。这是统治者不能容忍贪腐的例子。可是,如今的人们,居然以为“贪贿10万不算贪”,颇叫人费解。
法律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即便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也可能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等严刑峻法,我们为什么会视而不见,格外地宽容程凌征呢?
这实在是我们的法律机关对巨贪大恶量刑太过宽松所致。据报道,十六大以来,中共查处了16个省部级贪官,数量之巨大,力度之威猛,前所未有,可是,对这些动辄贪贿数千万、为人人所侧目的官员,除王怀忠、郑筱萸被判处死刑外,似乎都罚不当罪,有轻纵的嫌疑。比较之下,人们宽容受贿11.3万的程凌征,也就不奇怪了。
贪污腐败本是国家的毒瘤,不予切除,必将导致肌体坏死。因此,假使一个社会对贪腐过度容忍,说它是亡国之象,也不算危言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