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以来,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原基金经理王黎敏和融通原基金经理张野先后因“老鼠仓”交易落马。近日,深圳证监局在例行检查时又查出,3家基金公司经理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消息一出,民意沸腾,喊打之声震天,然其真正暴露出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尽管监管层强调要严惩,但要真正彻底打击、惩治“老鼠仓”交易,仅靠行政处罚远远不够,需要从法治入手,多管齐下,防止各路“老鼠”的滋生。
老鼠仓追踪:上海基金有无鼠 基金公司有无责
前两周闹得沸沸扬扬的老鼠仓事件近期逐渐平复,但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在多个不同场合明确表示,对老鼠仓将严惩不贷。一时间,上海是否存在老鼠仓基金公司,深圳的处理结果是否即将出炉等问题在坊间热传。
专家献策:多管齐下惩治“老鼠仓” 立体防惩“鼠患”
由于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规模日益庞大,仅靠行政监管是不够的,另外考虑到监管成本问题更是如此。除了可以通过奖金的方式引导全民监督外,民事赔偿诉讼是打击“老鼠仓”最好的长效机制。只有用无数双眼睛盯住有权之人,才能防患于未然,但由于目前高额的诉讼费用及举证困难,“老鼠仓”及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举步维艰。
律师说法:涉“鼠”案基民维权有门路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3个手段寻求权益保护。
一是类公司法救济手段,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体现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诉、要求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无效之诉、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之诉、要求转换基金类型之诉、要求基金清算等,这一类案件实际上是共益权纠纷。
二是类证券法救济手段,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仲裁法》与基金契约的约定,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销售、运行、分配等方面存在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应当不作为而作为的情况,要求予以权益救济或赔偿损失,由于基金契约的仲裁条款的约定,这中间既有共益权纠纷,也有私益权纠纷。
三是其他类型的救济手段。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基民可以提起因基金契约纠纷引起的仲裁裁决无效之诉,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破产之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管理不善提起的各种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这中间既有共益权纠纷,也有私益权纠纷。
热辣评论:基金业捉“鼠”贵在“堵疏”结合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业内还不断呼吁“堵不如疏”,将基金经理“老鼠仓”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归结为“制度的缺陷”呢?一个完全守法自律的基金经理,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户投资和用妻子等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投资,区别到底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