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29日电(记者 来建强) 擅自处置“地沟油”的单位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是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福建省规定,产生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的单位,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监、药监或者工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没有得到许可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福建省还规定,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台账,记录每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环境部门查出的,由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停止,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