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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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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11月10日电 在日前结束的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通过审议。
《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新建、改(扩)建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建设项目,现有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转产或者关停含磷洗涤剂生产项目。所有企业、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剂。
对违反《规定》生产含磷洗涤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用生产工具,并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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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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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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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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