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教育惩戒权的缺失在中国教育界是板上钉钉的事情,由此带来的后果也日益为有识之士所警醒。遗憾的是,这种局面长期未曾得以扭转。8月23日新华网消息说: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这是个可喜的信号,虽然针对的是班主任工作,但毕竟昭示着职能部门已经意识到了“适当批评教育权”在基础教育中的重要性。
就我的从教经历与所见所闻而言,不敢管学生的教师显然不只是存在于“一些地方与学校”,可以说,稍有权利意识与法制意识的教师,都困扰于管学生的“度”之难题:不管不问吧,对不起自己的职业良心;一旦较真,学生及其家长有充分的权利武器来对抗你的任何一种管教形式——打骂显然不对,属于体罚;罚抄课文也不对,属于“变相体罚”;言辞不能过激,不然属于伤害其人格;批评的时候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任何言行,不然很可能“侵犯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我们用排除法清算下来,所能做的批评教育工作,就剩下温情脉脉和风细雨了——这还算是批评吗?既然因人施教属于教育规律,“一刀切”地温柔抚慰,就能纠正不同学生所犯的不同错误?这显然是个悖论。但为了不至于引火上身,惹来莫名其妙的投诉或官司,不管的安生显然要好过管之后带来的种种“后遗症”。
客观地说,从“胡乱管”到“不敢管”,本来也是中国教育的一大进步,尊重人性,倡导人本。然而,凡事就怕矫枉过正,等到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挟持各种法令汹涌而至的时候,合理且适当的教育惩戒权却彻底隐身了,结果呢,基层教育中充溢着赞美、欣赏、鼓励,从此见不到义正词严。当校园偶像剧都在号称“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吗”的时候,在现实的校园里,却再也见不到这种错罚相当的逻辑。走丢了正当惩戒的教育,就像缺钙的孩子,始终直不起腰板。
眼下,教育部出台的规定顺应了教育惩戒权归位的大势所趋。但是,仅仅赋权予班主任,显然还不够,毕竟,教育教学一线的所有教师都会面临批评教育的种种难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个“适当批评教育权”还很是语焉不详,究竟怎样算“方式适当”,还需要更为详尽的案例解释,具体而言,譬如严格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为实施教育惩戒的前提。
批评教育也好,惩戒责罚也罢,只要在一定规制中,厘清边界,都是爱的表达。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也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毕竟,大多教师不会以批评惩戒学生为乐——何况,时下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与能力已然与若干年前不可同日而语。“适当批评教育权”来了,我们更期待相关部门能给这个权利配套出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形而下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