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准入管理,1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并于明年6月起施行。该《办法》建立了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针对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
1985年,我国汽车主管部门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该项许可实施以来,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一致性,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管理文件分散、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迫切需要结合管理实践,梳理提炼,以文件形式规定相关内容,上升为部门规章,提高管理的精准性。
制定《办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汽车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对现有管理制度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
《办法》共7章47条,主要包括7方面内容:
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将原来过于细分的19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6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减少准入申请要提交的材料;推行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明确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即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建立了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估制度,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推行集团化管理改革,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建立了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车辆的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其他上装生产企业生产;明确由委托企业(货车企业)统一进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特别公示制度,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明确了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对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申请准入或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入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