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的说法终于首次落到了“纸面上”。2日,国家公务员局连发《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三个试行规定,并于即日起生效实施(12月3日《北京晨报》)。
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有了退出机制,通过不断的吐故纳新,选优汰劣,公务员队伍死水一潭,“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局面当有所改观。
但任何事情都会有两面性,公务员考核机制也不例外。仔细研究一下《公务员考核规定》的考核程序就会发现,“领导”是免于考核的,因为“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不仅如此,领导还是天然的“考核者”,在决定谁“称职”谁“不称职”的考核中,“领导—考核者”的态度至关重要,程序第二条规定,由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第四条规定“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这两条规定,很容易把考核变成“领导一句话”。
这样的规定有合理性,但也潜伏着不小的风险,关键在于“领导—考核者”的立足点。如果“领导—考核者”的立足点在于把工作做好,向社会和公众负责,则他自然会比较客观地掌握考核标准,给那些优秀的公务员以较高的等次;反之,如果他是一个腐败分子,只顾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则考核就势必会成为他排除异己的手段,那些愿意照章办事,不肯配合他腐败的公务员,就会被他顺势定上一个“不称职”的等次,排除出公务员队伍,由于这完全符合程序,被排斥者还有苦难言。
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有学者提议将各种指标予以量化。但从实际情况看,将考核指标完全量化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说不可能,是因为在“德能勤绩廉”五项指标中,除了“绩”之外,其他都很难量化,而只能是一种“印象”或者“舆论”,比如做几次好事算是有“德”?提前多长时间上班算“勤”?说不必要,是因为“量”和“质”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并不像螺丝扣那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量”是死的,生活是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勉强要量化,难免不会出现削足适履的可笑状况。
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先解决“领导—考核者”的立足点问题,先对“领导—考核者”进行考核,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就匆匆实行《公务员考核规定》,很可能会出现“逆淘汰”的局面,即被淘汰出局的,反而是那些正派优秀的公务员,而留下来的,却是那些逢迎拍马、钻营有术的劣质公务员。
那么,谁来对“领导—考核者”进行考核呢?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看,最恰当的机构莫过于各级人大了。以一个城市为例,市长和各局局长都是由人大直接或间接选举和任命的,人大当然也有权对他们进行考核,并最终以“信任投票”的方式决定考核结果——如果市长和各局局长无法在每年的人大例会上获得过半数的信任票,则属于“不称职”,应主动辞职或被免职,这样一来,他们的公务员“考核者”的资格也就自然失去了。
先由人大考核“领导—考核者”,再由通过考核的“领导—考核者”考核公务员,有了这样一个大的程序约束,《公务员考核规定》也许就能够达到其制定者的预期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