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何勇表示,中纪委正在想办法制定官员财产公示的有关条例或者规定;新疆阿勒泰的试点经验,将是重要的参考。他说:“现在我们正在研究和论证这件事情,正在想办法制定这个。不过阿勒泰只是一个地区,如果要在全国推进这件事情,肯定还有很多需要再完善的地方。”
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立法及制度建设,一直步履蹒跚。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直到20年后,虽常有地方政府进行一些突破和尝试,但全国范围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仍然未能出台。这说明,财产公示制度之所以迟迟不能露面,并非论证不充分,而是遭遇了人为的阻力。
事实上,我国当前推行财产公示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有国外大量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早在1883年,英国便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治法》;二是国内已经有了相应的实践积累。譬如说,1997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出台,2001年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三是民意基础已经成熟。财产申报制度不仅为民众所热切期盼,一些官员对它的意义和作用也有了深刻的认识。
整体而言,官员财产公示早已不差论证只缺行动。的确,建立财产公示制度,我们还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相关制度的配套、执行成本,甚至人为的抵制等因素。但是,面对公民的知情权需求、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挑战,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已成为紧迫的公共需求。一系列腐败个案表明,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缺失,不仅增加了查处腐败的难度和成本,而且容易诱发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从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实践要求看,推进包括财产公示在内的制度建设,已到了壮士断腕的时刻。
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做客中国政府网,同样给予了官员财产公示积极的评价,并称,“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新疆阿勒泰的试点已经表明,缺少制度和法律保障,地方政府在实践财产公示制度时只会是战战兢兢、举步维艰,极易流于形式。
因此,有必要像代表委员建议的那样,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宪法中增加官员财产公示的内容,以根本法的形式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同时,也应修订《公务员法》,把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先纳入到《公务员法》中。另外,也要修订相关法律,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实名制,为官员财产公示提供制度保障。
邓小平同志说,改革不走回头路。鉴于当前的反腐形势和公民的知情权需求,财产申报制度不能总是停留在论证阶段,有必要迅速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并借鉴国外经验,在实践中扫清制度障碍,早日推出切实可行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