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问: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现职工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促进住房建设。
问:哪些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多少?
答: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工资总额的5%,不高于工资总额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问: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1、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查询的权利;
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4、申请贷款的权利;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调出本市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问:住房公积金支取程序?
答: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财务印鉴、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支取手续。
问: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具有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质押,或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并承担责任,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购房契税发票;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4、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5、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半年以上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以低利率为原则。目前贷款利率为:五年以内(含五年),年利率为3.33%,五年以上年利率为3.87%。
问:公积金贷款如何偿还?贷款最长期限是多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按贷款期限不同,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
1、贷款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本付息方式;
3、贷款最长期限为十五年。
4、贷款最高额度为十五万。
问:贷款期内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时,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调整?
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行的是浮动贷款利率政策。在贷款期内,当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新的贷款利率从第2年的1月1日起执行。
问: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怎么办?
答: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为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害。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即行政救济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问:对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有可处理措施?
答: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