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日前公布,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用法规的形式,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架设了规划这道闸门。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曾对环境影响评价有过专门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新的条例不仅解决了环评具体操作依据的问题,而且将环境评价和分析纳入到政府决策的程序之中,成为政府决策的制度抓手和评判手段。
目前,在环境评价问题上,不仅环境评价远滞后于政府规划,没有成为地方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的重要抓手,而且边评边建、先建再评的问题也相当普遍。地方政府不重视环境评价的行为,主要来自于政绩的冲动。在一些地方,尽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让地方政府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在政绩面前,放弃环境和生态保护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自觉选择。因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能否在改善环境、保护生态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地方政府的态度以及对待政绩的认识至关重要。
平心而论,大多数地方政府对这项新政是支持的,毕竟新政的实施,对于每个人都是有好处的,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是大有裨益的。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地方政府内在的环境意识激发出来,战胜政绩的冲动。
首先,要改变目前的政绩评价机制,真正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政府考核、政绩评价、干部任用机制之中,对不重视环境和生态保护、不重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其次,要提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否决权和监督权,扩大政府决策的信息公开和披露范围。对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和决策,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此来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众认可度和社会接受度,有效遏制地方政府政绩冲动对环评新政的影响。
最后,应当提高环保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目前出现的许多边建边评、先建后评行为,与环保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收费过多等有密切关系。如果环保部门能够在工作效率、服务水平、收费等方面有大的改善,必将提高地方政府实施环评新政的内在动力。此时的环评新政,才能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