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鸡西7月15日电 黑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全省再次上调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192元,标准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44元;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900元,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每人每年提高120元,对农村低保和五保人口每人每月新增10元的物价补贴。
14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厅长杨喜军针对此事接受了记者采访。
已超全国平均水平
黑龙江省民政厅厅长杨喜军介绍,黑龙江省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能按照工作需要足额落实城乡低保等救助所需资金。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由162元提高到192元,月人均财政补差水平由80元提高到95元(不含物价补贴);因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城市低保对象粮油、燃气价格补贴每人每月由29元提高到44元。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年人均保障标准由800元提高到900元,年人均财政补差水平由400元提高到564元;每人每月新增物价补贴10元;给予农村低保家庭每户每年冬季取暖补助资金2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标准由每人每年2200元提高到2320元,分散供养的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720元;每人每月新增物价补贴10元。按照新的低保和补贴标准,我省新增城乡低保对象7.73万人。
杨喜军说,为制定今年的上调标准,从年初开始,黑龙江省民政厅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等内容进行调研测算,保障标准越高,符合条件的人数越多。各地也按照拟提高的城乡低保标准,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逐户排查,提出了标准提高的幅度、人员增加比例、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数,为省政府提高对贫困群众的保障标准提供了决策依据。
惠及256余万群众
据了解,此次低保“提标”惠及全黑龙江省256.33万城乡低保对象。杨喜军厅长告诉记者,受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状况影响,我省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贫困群众维持正常的基本生活需求压力增大。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政府在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纳入“十项民生工程”,将其列入为困难群众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强力推进。
为了确保低保发放到位,黑龙江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增强低保金的透明度,各地普遍对低保对象确定和资金发放实行两次张榜公布,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期拨付到低保金代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加强职能部门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先后多次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效果;畅通资金发放渠道。强化基层城乡低保资金监管,严禁低保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滞留,严厉惩处侵占低保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针对城乡低保对象其他方面存在的生活困难,黑龙江省逐步开展了医疗、教育、住房、取暖、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教育救助、城市低保家庭取暖补贴和电费补贴办法等,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取暖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的多元化社会救助工作格局,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