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平邮不赔”的但书条款没有举证责任倒置作为配套,实则难以保障发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公正和均衡的赔偿责任,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邮件的损失。
4月24日,邮政法修订终于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票通过,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限定。
从公共舆论的回应看,对以上规定的质疑与批评占了绝大多数。法案虽获通过,争议却远未停歇。法治的基石在于法律必须被信仰,只有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才能由内心的法治敬畏表现为守法的现实行动。若一部法律甫一通过,便遭到普遍质疑与批评,这种不认同新法的社会心理必将成为法律实施的阻力。
当然,法律面向的对象是利益各方,在多数情况下,法律只是利益各方在博弈之后形成的妥协。对具体的利益群体而言,不可能对所有的法条都完全满意。对公众而言,他们绝大多数在邮政法中处于消费者的地位,他们更关注的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然而从中国邮政体制改革的现实看,公众接受邮政消费的概念远远走在了邮政企业的前面。吃惯了“大锅饭”的邮政企业还很难“独立自主经营”,并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也正是长期的政企不分,使得邮政领域中的“政”与“企”在分离之后仍然保留着“剪不断”的复杂关系。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看邮政法的修订,新法对邮政企业的确给予了颇多“厚爱”。比如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免责论的理据也许在于,平常邮件太多了,而且邮资便宜,若让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也承担赔偿责任,很可能企业无法应对。但问题在于,若平常邮件就是可人为忽略且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为什么邮政法不对应地规定一条,公众在寄发平常邮件时不需支付邮资?这样才显得权利与义务对等。当然,服务分等级可以理解,但在交通领域,法律也没有因坐公交车的人太多,而且车费也廉价,就免除了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那个针对未保价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新邮政法规定了“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倒是体现了权责的均衡,只是这个赔偿又留了尾巴,即“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也就是说,哪怕你的邮件损失了300元,但因为你的邮资只有3元,所以邮政企业给你的最高赔偿只能在9元以下。作为消费者的我很奇怪,为何立法偏要明确“最高赔偿额”,而不是“最低赔偿额”?
从举证责任上看,新邮政法对消费者也明显不利。比如“平邮不赔”的“但书”条款中,若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还是要赔。但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要想向邮政企业索赔,得先证明邮政企业在造成平邮的损失上确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鉴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难以知悉平邮损失的真正原因。如果此“平邮不赔”的但书条款没有举证责任倒置作为配套,实则难以保障发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公正和均衡的赔偿责任,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邮件的损失。
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后,媒体及时公布了全文。和笔者一样,对这部新法存在一些疑惑的公民还有不少,因此期待立法机关能够及时答疑释惑,说服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