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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为了农民工的权益
 签发时间 2008-02-21

  东北网鸡西2月21日电 “关注农民工,就是关注民生。为农民工讨薪,是社会公正的要求,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让他们拿到应有的工钱是我们的本职工作,不能保证农民工得到工钱,就是我们的失职。”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李晓光说。2007年市劳动监察支队为3200多名农民工讨回工资499.2万元。

  讨回工资,让爱的暖流涌动

  春天,他们带着希望而来;严冬,他们期盼拿到工钱回家过年,可是,就是这简单的想法,对一些农民工来说却像梦一样遥远。

  农民工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背井离乡,起早贪黑,工作超强度,工时超长度,吃最差的饭,住最简易的工棚。可当他们流血流汗干一年活就要回家的时候,他们中的一些人又要流泪了,因为他们的诚实劳动换来的却是一张张“白条”,还有一声声“没钱”的借口……

  2007年,西山一工地在工程完工后,拖欠60名农民工33万元工资,经过劳动监察多次到工地与工程负责人交涉、协调,工程负责人支付农民工工资6.7万元,剩余部分在春节过后依法予以解决。

  2007年,鸡东县某煤矿180多名农民工3个月的工资161万一分未得。他们四处奔波讨要工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来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经过市劳动监察支队多方努力,帮助他们依法追回了被拖欠的工资。在农民工工资发放仪式上,尽管这笔钱迟到了几个月,但拿到钱的农民工还是禁不住双手颤抖,攥着血汗钱,农民工们百感交集。“讨这个债真不容易!”

  “钱领手里了,好了!”“真心感谢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农民工们发自肺腑地说。

  欠薪之痛,主要有三种形式

  农民工欠薪之痛,已成社会痼疾。每当看到农民工期待的眼神与弱势的身影、欠薪企业种种的推脱与无赖,鸡西市劳动监察支队为了让每一位农民工都能拿到他们应得的报酬,未雨绸缪,与有关部门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基层调查。

  调查显示,至少有三种情况可能导致“欠薪”高发,而带来不可避免的纠纷。

  一是建筑类企业不能及时兑付工资。此类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一般采取平时少量预付、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统一结算的方法进行,由于大部分工程是跨年度施工的,年终不可能及时兑付工资,因而矛盾纠纷在所难免。

  二是部分企业主观上以“欠薪”的方式留人。调查发现,随着工业经济的强劲发展,生产技术骨干和熟练工人在企业中供不应求,出现了互相争抢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企业为了防止技术骨干和熟练工人“跳槽”,往往采取每月扣发部分工资的办法“留人”,平时尚且如此,年终更不会全部兑付职工工资。

  三是企业因经营不善客观上无钱兑付工资。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部分经济效益不好、运转困难的企业。此类企业平时维持自身的正常生产经营就缺少资金,年终再足额兑付农民工工资基本不可能,而农民工通常的心理是,平时可以少拿,年底拿不回一年工资回家不好交代,因而会造成矛盾纠纷。

  拖欠问题,在这里引起关注

  恒山一建筑工地开发商与建筑商推诿,拖欠25名民工4万多元工资;

  鸡冠区某浴池拖欠一名打工人员一个月工资;

  鸡东某煤矿因资金问题拖欠50名打工者20万元工资……

  一个个欠薪数字的背后,流淌的是民工的血汗和泪水。农民工的利益不是一件小事,农民工的利益挂在社会各界的心上。

  2007年,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97%。

  鸡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关于加强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用人单位应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倍赔偿金。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记者在鸡西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2007年市监察支队在全市三县(市)六区举办八期“企业法人及机关劳资工作培训班”,有1500人参加了培训。在六区招聘了800多名劳动保障社区协管员协助专职监察员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工作。

  农民工的春天来了,靠打工致富的道路将越走越宽了。

  我们坚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轻轻松松、高高兴兴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的希望不再遥远,浮现在他们脸上的笑容将更加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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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民工权益的若干政策规定

  鸡西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在《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中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否则,将依据《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处以法定代表人500至2000元罚款,并按照每有一名劳动者处以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来源: 鸡西新闻网
作者: 滕忠顺 刘国辉 编辑: 谢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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