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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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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6月26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部门获悉,日前哈尔滨市医疗保险中心公布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四类治疗项目(详见下表)。据了解,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或者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因素导致伤病或者伤残治疗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
据介绍,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时,部分费用需由个人负担,这些费用包括: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其中起付标准费用三级医院为720元、二级医院为480元、一级医院为24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参保患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前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15%,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患者执行所在治疗医院相应的第二次起付标准。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个人负担20%。
此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住院患者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结算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使用乙类药品时,先由个人自负20%至40%后,结算时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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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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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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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谢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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